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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通知 调整涉及印刷的13罚款事项

发布时间:2023-11-07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

 

中国政府网截图

在调整的17个罚款事项中,国家新闻出版署独占13个。调整的13个新闻出版领域罚款事项,涉及《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

具体包括:

●对未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行为的罚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至(五)项;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对未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等行为的罚款,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的罚款,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罚款,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五)、(七)项;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并取消罚款起罚数额。

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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