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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4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七部门令2020年第2号),促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省商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规〔2020〕1号),并配套出台了《江苏省报废机动车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定》,于12月1日施行。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6部分共45条,主要创新点有:一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管职责,理顺行业管理关系,为顺利推行行业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是细化审批流程。明确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并会同同级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提出会审意见转报省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部门征求同级工信和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进行复审,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进行结果公示。三是强调安全生产。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回收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要求回收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是突出交通安全。对可循环利用的“五大总成”范围进行细化,禁止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事故全损理赔车辆等的“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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