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3
一、行情快报
期铜
上海期铜价格小幅上涨。主力合约2011,以51360元/吨收盘,上涨40元,涨幅为0.08%。当日15:00伦敦三月铜报价6701.00美元/吨,上海与伦敦的内外比值为7.66,高于上一交易日7.63,上海期铜涨幅大于伦敦市场。
全部合约成交174182手,持仓量减少940手至301727手。主力合约成交92311手,持仓量减少341手至107861手。
期铝
上海期铝价格小幅上涨。主力合约2011,以14620元/吨收盘,上涨130元,涨幅为0.90%。当日15:00伦敦三月铝报价1854.50美元/吨,上海与伦敦的内外比值为7.88,低于上一交易日7.90,上海期铝涨幅小于伦敦市场。
全部合约成交185969手,持仓量增加8791手至301689手。主力合约成交99342手,持仓量增加6313手至121836手。
期锌
上海期锌价格小幅下跌。主力合约2011,以19245元/吨收盘,下跌10元,跌幅为0.05%。当日15:00伦敦三月锌报价2427.00美元/吨,上海与伦敦的内外比值为7.93,高于上一交易日7.92,上海期锌跌幅小于伦敦市场。
全部合约成交182610手,持仓量减少1416手至183676手。主力合约成交128993手,持仓量减少3685手至85989手。
期铅
上海期铅价格小幅上涨。主力合约2011,以14825元/吨收盘,上涨70元,涨幅为0.47%。当日15:00伦敦三月铅报价1836.50美元/吨,上海与伦敦的内外比值为8.07,低于上一交易日8.10,上海期铅涨幅小于伦敦市场。
全部合约成交34595手,持仓量减少15手至45894手。主力合约成交24878手,持仓量减少256手至23758手。
螺纹钢
上海螺纹钢价格小幅下跌。主力合约2101,以3628元/吨收盘,下跌9元,跌幅为0.25%。
全部合约成交914904手,持仓量增加12698手至1609323手。主力合约成交764742手,持仓量减少13564手至1147934手。
【股市行情】 周二A股窄幅震荡,金融股制约沪指表现,中小板领涨。盘面上,医疗行业、酿酒、安防设备、医药制造、农牧饲鱼、汽车等涨幅居前,券商信托、保险、旅游酒店、园林工程、房地产、钢铁、多元金融等跌幅居前;题材股方面,高送转、商汤概念、生物疫苗、体外诊断、白酒、HIT电池、大飞机、猪肉概念涨幅居前,在线旅游、免税概念、彩票概念、光刻胶等跌幅居前。大盘连续2天大涨后放缓上攻步伐,投资者可以参与三季报行情,重点关注景气度向好的行业。
二、国内焦点
在建筑垃圾里“掘金” ——济钢城市矿产转型发展纪实
10月9日,笔者走进了位于山东济南工业北路的山钢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城市矿产”),与印象中渣土车横冲直闯的场景不同,这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整齐停放,像极了整装待发的士兵。
在该公司进军济南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之前,这个行业还是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天下,基本没有国企涉足。然而,3年前主业关停的济钢主动加入,使济钢城市矿产成为当时济南建筑垃圾清运行业里唯一的国企。今年,该公司计划实现营业收入超80亿元。笔者不免好奇,作为济钢旗下一家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子公司,怎么会如此“豪气”?
以城市矿产为新主业
“很多听说过我们公司的人,可能仅仅知道我们是做建筑垃圾清运的,实际上,我们的业务远不止这些。”济钢城市矿产经理李赐波告诉笔者。
该公司前身是济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来主要在济钢内部从事厂内原材料运输、铁水运输、钢材外运等服务工作。2017年,济钢主业关停,与主业配套的服务业陷入了困境。为此,济钢提出“到城市里挖矿”,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混凝土块,提取石子、废钢等加以重新利用,其他回收材料通过3D打印技术用于生产异形建筑材料,使建筑垃圾实现100%消化。在这一背景下,2018年9月1日,济钢城市矿产正式成立,确立了以城市矿产为新主业、建筑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金属综合利用为新产业的转型发展思路。
“济钢主业没有关停时,我们可以靠销售济钢产品实现稳经营。主业关停后,该卖谁的货呢?这个问题曾经困扰过我们。”该公司党群部副部长刘法敏回忆道,“后来,我们的想法就是济钢如果无货可卖,我们就卖其他钢厂的产品,照样有生存空间。”
为稳住原有客户,该公司派出业务人员,分赴全国各大钢厂组织货源,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同时,该公司利用自身资金优势,与山东淄博、日照等地的企业合作,对钢材进行二次加工处理,使之更符合客户的需求。
“不同于单纯做贸易的公司,我们有实体加工设备和基地,客户也因此更愿意相信我们。”刘法敏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销售山钢的产品,并在广东设立分公司,方便供应美的、格兰仕、格力等企业,直接帮助山钢打开了华南市场,年销售收入达到数十亿元。”
开拓市场,实现逆势增长
济钢城市矿产近年来取得的成绩确实亮眼:2016年底,济钢主业关停前,该公司年营业收入只有6亿元~7亿元;2017年经过调整,2018年全年共实现销售收入39.87亿元,利润达到2114.08万元,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2019年营业收入达到73.86亿元,利润达到3889.97万元,超过济钢下达指标的15%。
然而,今年初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该公司发展的阵脚。今年前2个月,下游企业基本没有开工,再加上各地交通管制,物流运输不畅,钢材贸易业务大幅缩水。该公司渣土运输和建筑废弃物破碎项目基本处于停工状态。进入3月份,随着各行各业加快复工复产,该公司经营状况不断好转。“通过积极开拓市场,我们在4月份承接了济南市小清河生态清淤工程。”刘法敏说。
经过全员共同努力,今年上半年,该公司营业收入达到33.69亿元,利润达到2248.64万元,分别超去年同期2.12亿元和438.85万元。进入下半年,该公司发展再提速,前7个月营业收入突破40亿元,前8个月营业收入突破50亿元,前9个月营业收入达到58亿元。
开展废钢、汽车拆解等消纳项目
除了城市矿产、钢材贸易、物流运输三大业务,济钢城市矿产的日照济钢金属综合利用项目和济钢汽车拆解产业园等消纳项目正在火热建设中。
日照济钢金属综合利用项目废钢年生产能力可达200万吨,将使用当前最先进的废钢破碎机、剪切机及打包机,可分选出有色金属及非金属杂物,能加工出纯度高的优质废钢;能针对产品要求,对废钢成分、粒度、配比等实施个性化配料。
目前,全社会汽车保有量与日俱增,每年汽车报废量也越来越多。济南目前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汽车拆解企业,仅有的两家报废汽车拆解公司无法满足报废汽车无害化拆解的要求。考虑到汽车拆解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该公司开展济钢汽车拆解产业园项目。该项目总投资达1.1亿元,将建成每年拆解5万辆汽车的综合产业园区,使济南报废汽车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为济南环境改善做贡献。
中钢协:9月下旬重点钢企粗钢日均产量218.87万吨
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9月下旬,重点统计钢铁企业共生产粗钢2188.70万吨、生铁1901.90万吨、钢材2215.23万吨、焦炭342.75万吨。
其中,粗钢日产218.87万吨,环比增长2.01%;生铁日产190.19万吨,环比增长0.33%;钢材日产221.52万吨,环比增长8.31%(受鞍钢集团ERP取数原则和部分企业月底集中入库等因素影响,本旬钢材产量相比上一旬增加较多。剔除这些因素,本旬钢材产量相比上一旬增长2.60%)。
据此估算,本旬全国日产粗钢308.71万吨、环比增长1.49%,生铁250.17万吨、环比增长0.27%,钢材381.93万吨、环比增长0.88%。
2020年9月下旬,重点统计钢铁企业钢材库存量1159.61万吨,比上一旬减少180.87万吨、减幅13.49%;比8月下旬减少77.34万吨,减幅6.25%;比年初增加206.37万吨、增幅21.65%。
刘炳江:推进超低排放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全国共有228家钢铁企业6.1亿吨粗钢产能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的28家钢铁企业(3.3亿吨粗钢产能,占重点区域总产能的60%)正在开展评估监测工作。”9月2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在2020(第十一届)中国钢铁节能减排论坛上指出,“落实差异化管理政策,能够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重要作用,促进产业升级、技术进步、高质量发展,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钢铁行业三大减排措施成效超预期
刘炳江表示,“十三五”期间,钢铁行业为改善全国空气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虽然钢铁产量远超规划目标,粗钢产量逐年增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超出预期,但由于行业三大减排措施成效超预期,抵消了钢铁增量的影响,实现了“增产不增污”。
第一,化解过剩产能超预期。根据国发〔2016〕6号文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钢铁行业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压减粗钢产能1亿吨~1.5亿吨。目前,钢铁行业已经实现了上限目标。2017年,行业出清1.4亿吨“地条钢”,整体扭亏为盈,经营状况由2015年的普遍亏损转为普遍盈利。
第二,工艺过程减排超预期。首先,电炉短流程炼钢工艺迅速发展,具体表现为电弧炉炼钢产能大幅增长、钢结构建筑得到大力推广、进口废钢政策得到调整等。其次,长流程炼钢工艺技术难点实现突破,具体表现为加热炉和热风炉低氮燃烧改造实现重点区域大规模应用等。
第三,超低排放改造进展超预期。刘炳江介绍,全国共有228家钢铁企业6.1亿吨粗钢产能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的28家钢铁企业(3.3亿吨粗钢产能,占重点区域总产能的60%)正在开展评估监测工作。首钢、太钢、河钢、安钢、建龙等钢铁企业下属单位均在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推进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核心
2019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明确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钢铁企业把超低排放改造贯穿于全工序、全流程、全生命周期,并形成企业理念和生产习惯。刘炳江对此提出3点建议:
第一,要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力求“四真”。
首先,企业领导“真重视”。要把超低排放治理工作作为整体生产设备的组合部分同等考核、投入、运营、维护,而不是作为“辅助设施”或“迎检设备”;技术人员要将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真实情况及时报告给决策者,企业领导人要对各种技术、各种参数倒背如流。
其次,资金“真投入”。坚决杜绝最低价中标,严禁“豆腐渣”环保工程。
再次,实施“真工程”。钢铁企业应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选择有业绩、有信用的专业公司进行超低排放改造,避免走弯路。
最后,管理水平“真提升”。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要重视全方面的提升。治理工程是“硬件”,管理水平是“软件”,只有“软硬件”都做好才能做到长期稳定超低排放。
第二,要点线面全流程控制,力求补短板。
刘炳江直言,当前,在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运输、环境管理、有组织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营维护和采样口设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此外,部分企业未按照可行性技术指南实施改造,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治理工程设备减配(活性炭脱硫脱硝设施省去换热器、除尘器省去烟气均布装置等)。同时,对监测监控体系的建立健全不重视。比如,全厂的DCS(集散控制系统)、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门禁和运输管理系统未按照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进行全面升级改造。
他认为,钢铁企业环境保护制度设计亟待完善,应修订《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个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其中;增加清洁运输要求,将铁路专用线建设纳入其中,并作为强制性要求执行。
第三,要做好评估监测工作,力求货真价实。
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评估监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监测是企业自行监测的一部分,是自证达到超低排放的重要依据,也是自我诊断、自我提升的有效途径。完成改造后,企业应邀请水平高、能力强的专家和机构帮忙把关补漏。”刘炳江指出。
他进一步指出,当前在评估监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有组织监测过程进行人为干扰。个别企业发现监测数据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就调整工况、降低负荷、更换原燃料进行监测,甚至采取一些措施干扰监测数据。二是委托没有资质、报价低廉的监测机构评估监测。三是企业无法自证清白,未实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全覆盖,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数据接入量太少,无法实现对无组织排放的集中有效监控,存在大量监管上的漏洞。
对改造效果不同的企业
实施差异化管理政策
刘炳江提出,应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效果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政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税收方面,为企业提供环保税收优惠、环保专用设备购置税优惠。
第二,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均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不停产、不限产,而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应根据改造进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
第三,在价格方面,对改造进度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刘炳江介绍,目前,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已经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江苏等省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
他进一步提出,要对超低排放企业进行有效监管、长效监管;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企业,通过钢协、《中国冶金报》等平台进行公示,并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低排放企业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
刘炳江建议,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应视情况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重污染天气应急绩效评级降级处理,并向社会通报,实现“良币驱逐劣币”。
“钢铁行业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在这一方面,我们始终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我们有信心打造出全球最大的钢铁清洁生产体系。”刘炳江强调。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强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部研究起草了《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10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许硕
电话:(010)65645572
传真:(010)65645580
邮箱:dqsgdy@mee.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生态环境厅(局)。
附件: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影响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3个攻坚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2.5浓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2.5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
(三)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列入“白名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
(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上海市全面完成《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完成距太湖直线距离10公里以内所有冶炼产能,20公里以内6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50吨及以下转(电)炉,以及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不在化工园区的化工企业退出或搬迁;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综合整治;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七)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逐个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
(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重点工程。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及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江沿海主要港口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基本实现由水路或铁路运输。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各城市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年3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灭冒黑烟车。持续做好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和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工作要求,严禁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船舶排放跟踪监管,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2020年底前,长三角内河水域,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的核心港口、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积极推动内河低压岸电按照现行标准统一船岸接插件,推动长三角地区率先对大型客船实施靠港强制使用岸电措施。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提高岸电使用率。
(十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江苏、浙江省加大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力度。2020年,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十二)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江苏省全部关停烧结砖瓦行业年产能3000万块及以下的隧道窑生产线;安徽省完成城市建成区玻璃、陶瓷、砖瓦行业燃煤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十三)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菲椒焦铮渲校毡薄⑼畋背鞘胁坏酶哂?吨/月菲椒焦铮睦欢霞友辖党玖靠刂浦副辏凳┩窕党玖考嗖饪己恕<忧渴┕ぱ锍究刂疲细裰葱惺┕す獭傲霭俜种佟薄=蚴┕ぱ锍疚廴臼艿叫姓Ψ;蛐姓淼男畔⒛扇虢ㄖ谐⌒庞霉芾硖逑担榻谘现氐模腥虢ㄖ谐≈魈濉昂诿ァ薄G炕缆费锍竟芸兀岣叱鞘械缆匪椿ㄗ饕当壤哟蟾骼喙さ亍⑽锪隙殉 ⒃料沙〉瘸鋈肟诘缆非迳ū=嗔Χ龋睦ㄉ柚腔鄣缆费锍驹谙呒嗫叵低场<忧慷殉 ⒙胪费锍疚廴究刂疲嫱平饕劭诖笮兔禾亢涂笫胪范殉 ⒏缮⒒趼胪肺锪隙殉∥У病⑸桓恰⒆远缌艿纫殖旧枋锪鲜渌妥爸梦尽⑴缌艿确莱旧枋┙ㄉ琛?/p>(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四、保障措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公转铁”等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A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延续车购税资金支持集疏港铁路建设,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列车空载率。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制定并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二十二)加大监督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编辑:小赵)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
(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四、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公转铁”等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A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延续车购税资金支持集疏港铁路建设,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列车空载率。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制定并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二十二)加大监督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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