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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企将实行水电加价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21

超低排放是钢铁产业创新升级、重塑产业绿色形象、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以电价、水价差别化管理方式促钢铁产业超低排放改造,也是保障完成“十三五”超低排放治理任务的重要措施。近日,河南、河北、山东等省均发布相关通知,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企将实行水电加价政策。

河南省

来自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的消息显示,自2020年8月1日起,全省凡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企业,其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和购买自来水企业水量全部实行加价政策。

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含税);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单位电价、水价分别加价0.03元、0.08元;三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单位电价、水价分别加价0.06元、0.1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则用电、用水不再加价。

山东省

近日,山东省发布《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7月1后,所列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2021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钢铁项目,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按此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电价。

河北省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实施差别化电价,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唐山迁安市召开全省钢铁行业创建A类企业对标对表培训会,据悉,河北省将推进钢铁行业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现有钢铁企业自10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稳定运行的钢铁企业,分步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经评估监测认定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河北省将优先支持企业评选A类企业,实行差别化环境管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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